北京房产律师 黄争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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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政府变更公房承租人纠纷案例

作者:黄争荣律师 添加时间:2015/3/26 14:33:50 浏览:

赵某系李某之母,李某于1985年承租了某公房。1989年赵某持有李某签名的变更公房承租人申请,要求将某公房变更公房承租人为赵某本人。区政府依申请将赵某变更为公房承租人,并与赵某签订了《公有住宅租赁合同》。

2009年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区政府变更公房承租人的行为违法。

法院经审理查明,某公房由区政府委托某房屋经营公司行使公房管理职责。1985年该公房承租人为李某,1989年承租人变更为赵某。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本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本案被诉变更公房承租人行为发生在1989年,该事实有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予以证明,故该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施行之前,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法院受理此类行政案件,因此法院不能受理原告提起的该诉讼。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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