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律师 黄争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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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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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房屋买卖实为房产赠与纠纷案例

作者:黄争荣律师 添加时间:2015/3/26 14:29:52 浏览:

宋甲的父亲宋某有5个女儿。自妻子去世后,宋某就一直和四女儿宋乙一起生活。因疼爱自己的外孙女,2004年时,宋某到房屋管理局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屋过户给了宋乙的女儿小吕,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此事,宋某的其余子女并不知晓。2010年,宋某去世。当宋甲等人提出要分割宋某的遗产时才被告知,此套房屋早已登记在小吕名下。
宋甲认为是宋乙伪造父亲的盖章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小吕辩称,当时外公名下的房屋是拆迁分配的公有住房,宋某的工龄长,购房有优惠,于是宋乙便出了一部分购房款把房屋买下,房产登记在宋某名下。宋某也出具了一份说明,其以后和宋乙一起生活,因宋乙出资部分购房款,申明房产归其继承。后考虑到宋乙身体不好,宋某便和宋乙夫妻商定,与小吕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将房产过户到小吕名下。
案件审理中,法官去宋乙委托的中介公司调查,查清其工作人员曾为宋某办理过户手续,其清楚的记得当时事发的经过,宋某是亲自到场盖章的,因为房屋管理局要求本人到场。至于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小吕或宋乙是否支付房款就不清楚了。
法院经审理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涉案房屋已于2004年时登记在小吕名下,宋某在生前从未对此提出异议,虽相关房屋买卖协议并非宋某本人签署,但根据相关证据,宋某确实亲自前往房屋管理局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在房屋过户时亦亲自签署声明书,故其将房屋转移登记到小吕名下应为真实意思表示。法院驳回了宋甲的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黄争荣律师点评:上述案件是一起典型的老人在世时将房产过户给孙辈的案子,且其余子女并不知情,这就埋下了很大的风险。老人去世,该房屋买卖合同仅有印章而无签字,又无其他证据证明出售房产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买卖合同便存在被确认无效的可能。即使房屋买卖协议确认有效,其享有的债权由继承人继承。据此,其他继承人可能提出要求房产受让人支付房款的请求。当老人选择将名下的房产过户时,尽量选择办理赠与公证及过户登记手续,如要以房屋买卖协议的形式过户时,应召开家庭内部会议,并找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的人见证,将会议内容记录下来,让家庭成员达成同意处分长辈财产的协议,以防在房产继承上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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