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律师 黄争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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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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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人死亡怎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作者:黄争荣律师 添加时间:2015/3/27 16:02:23 浏览:

2005年5月17日,原告杜某某与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某某1、周某某2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合同中约定由原告杜某某购买赵某某位于胜浦镇的一处房屋,房价为106000元,原告在支付完首付款8万元后取得该房屋并使用至今,而买房当时房屋产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尚在办理中。后卖房人取得了房屋产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且卖房人死亡,经原告杜某某多次催促,但赵某某的四个子女拒绝为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原告就此事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薛某某1、薛某某2、薛某某3、薛某某4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被告薛某某1、薛某某2辩称,其二人系赵某某与前夫薛某元所生育的儿子,其对赵某某卖房一事并不知晓,现在房价上涨,要求原告增加房款,否则不同意过户。

  被告薛某某3、薛某某4辨称,其二人系赵某某与薛某刚生育的女儿,卖房一事主要是由其二人的丈夫周某某1和周某某2办理的,现在房价上涨,要求原告加价。

   经法院审理查明,该争讼房屋系拆迁安置房,安置人口为赵某某。2005年5月16日,赵某某出具委托书,委托周某某1、周某某2办理该安置房屋的出售事宜,赵某某于2005年9月30日死亡,薛某刚先于赵某某死亡。薛某某1、薛某某2为赵某某与前夫薛某元所生之子,薛某某3、薛某某4为赵某某与薛某刚所生之女。2005年5月17日,原告杜某某与赵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赵某某将位于胜浦镇的处房屋出售给原告,合同总价为106000元,赵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周某某1和周某某2亦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署名。2005年5月18日,原告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首付款80000元支付给周某某1、周某某2。同日,原告拿到该房钥匙,占有并使用争讼房屋至今。截至案件审理时原告尚有26000元房屋未付(按合同约定应于卖房人拿到房产等二证配合原告办理好过户手续后再支付)。现该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已办出。

   法院认为原告杜某某与赵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真实有效,现卖房人死亡,四被告作为其法定继承人,均要求原告增加房款,该行为表明其未放弃继承,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四被告理应按照购房合同约定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原告在取得两证手亦应将购房余款26000元支付给四被告。故此法院判决:四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至主管房产土地机关办理争讼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过户手续,过户至原告杜某某名下;案件受理费由四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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