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隐瞒房屋凶案 法院支持买受人撤销请求
2007年10月吴某向朱某购买一套房屋,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价款为40万元。2007年12月吴某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后来吴某从邻居处得知所购房屋在2004年发生过命案,朱某的儿子将一名小女孩杀害并碎尸。吴某经到派出所求证,派出所证实房屋确有凶案发生。
吴某多次找朱某商量退房事宜,遭到朱某拒绝。吴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朱某欺诈为由,请求撤销其与周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退还购房款。
朱某在庭审中辩称没有义务告知买房这些情况,吴某在房屋没有任何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以房屋发生过凶案为由要求退房实属不符合情理。作为卖方已经履行了交付房屋的合同义务,不存在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理由,吴某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在整个房屋买卖过程中未提及房屋发生过凶案的事实,属于故意隐瞒事实,其行为构成欺诈。法院判决撤销吴某与朱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吴某将房屋退还给朱某,朱某将购房款退还给吴某。
北京房产律师-黄争荣律师提示:在民事活动中诚实信用原则是一项基本原则,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应当遵守这一原则,法官可以根据该原则对案件进行判断后作出相应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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