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房屋搬家奖励费和周转费分配案例
位于朝阳区管庄乡的某宅基地房屋为刘某祖父留下的祖产,2009年管庄乡政府进行绿化隔离带建设,对宅基地房屋进行腾退拆除。管庄乡政府(甲方)分别与刘某、刘某父亲(乙方)签订《管庄乡绿化隔离地区建设腾退安置协议书》,《管庄乡绿化隔离地区建设腾退安置周转协议书》,《管庄乡绿化隔离地区建设腾退安置补充协议书》。安置协议书约定:被腾退人为刘某祖父(已故),在腾退范围内居住的正式房屋10间,建筑面积100平米,有实际居住人口2人,其中在册人口2人,分别是刘某的妻子、刘某的儿子。安置期房两套,安置房屋总面积100平米,安置房屋均价为每平方米2500元。周转协议书约定,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安置协议书,乙方共有腾退人口2人,安置房屋共两套,经双方共同协商,确定周转安置房屋人员分别为刘某的妻子、刘某的儿子;周转期内周转费按每人每月300月计算。另外给予环境综合周转费每人每月300元。周转时间为18个月,周转费每半年支付一次。补充协议约定:甲乙双方已签订自行拆除协议书,待被腾退人将房屋自行拆除并由甲方验收合格后支付:提前搬家奖为3000,提前腾退奖按面积计算8000,按人口计算18000。
2009年8月刘某父亲从乡政府领取了补充协议指向的款项30000元,并领取了刘某的妻子、刘某的儿子半年周转费3600元。
2009年9月刘某妻子、刘某儿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刘某父亲返还提前腾退奖18000元,提前搬家奖8000元,周转费18000元。
刘某父亲辩称管庄乡的宅基地房屋是我父母的遗产,拆迁协议是我和政府签订的,我是被腾退人,虽然有其他人的户口在房屋处,但是房屋是我的,提前腾退奖,提前搬家奖,周转费是给我的,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根据安置协议书、周转协议书可以确认,被腾退人虽为刘某祖父和被告,但实际在册人口为刘某妻子与儿子。周转费是发给实际腾退人口的,现被告已经领取了原告的周转费各3600元,其应当向原告返还该款项。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剩余周转费的请求,因该部分周转费尚未发放,被告并未占有该部分周转费,故无事实依据。根据补充协议可以确定,管庄乡政府在册人口计发提前腾退奖9000元,现被告领取了原告的提前腾退奖18000元,其应当返还。关于补充协议中所涉的按面积计算的提前腾退奖,因该款项的计算和发放,即考虑到房屋原有面积,又参照实际腾退人口数发放,故原告应享有补偿款的部分权益,具体数额由法院酌定。
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宅基地房屋提前腾退将22000元,周转费72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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